麦浪案例

《隧道里的侧翻与保单后的坚守:一份未能获赔的7万元车损启示录》

当重型货车在隧道内轰然侧翻,他以为手中的保单是最后的保障。然而,一纸7万元理赔申请的拒绝,却让他陷入更深的困境。法律,会站在程序正义这边,还是情理这边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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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22年9月,冯某驾驶着那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,缓缓驶入中铁二十四局承建的桐树娅隧道。隧道内的灯光忽明忽暗,就在他全神贯注操作时,车辆突然失控侧翻。金属与地面摩擦发出的刺耳声响,成了他职业生涯中最不愿回忆的声音。

    事故发生后,这辆价值不菲的工程车几乎报废。车主颜某心急如焚,立即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。评估报告显示,车辆实际价值约8.8万元,事故后残值仅2.5万元,实际损失超过6万元。手握这份报告,颜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7万元的车损险理赔申请。

    然而,保险公司的回复让他措手不及——拒赔。理由很简单:颜某未按保险合同约定,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指定机构进行损失评估,其单方委托的鉴定结果不能作为理赔依据。

    在这个关键时刻,我们介入了案件。仔细研读保险条款后,我们发现合同确实明确约定:车辆出险后,必须由车主和保险公司共同检验,协商确定维修或评估事宜;若无法达成一致,应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。

    这里涉及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: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,双方都应遵循合同约定的程序。我国《保险法》明确规定,投保人和保险人都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。颜某单方面委托鉴定的行为,确实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定损程序。

    庭审过程中,我们努力为颜某争取权益,指出车辆确实发生了保险事故,且损失客观存在。但法院最终认为,保险合同的程序性条款合法有效,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。由于颜某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损失证明,法院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。

    这个结果让颜某深受打击,但也让他深刻认识到保险理赔程序的重要性。事后,他感慨地说,原来买了保险不等于万事大吉,理赔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需要严格遵循合同约定。

    这个案件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法律反思:在保险理赔纠纷中,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同样重要。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,我们既要帮助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,也要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——程序合规是实现权利保障的前提。

    每当我们接手类似的案件,都会提醒当事人:出险后的第一步不是急于找修理厂,而是立即联系保险公司,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查勘定损程序。因为,法律的保护往往更青睐那些既注重实体权利,又遵守程序规则的当事人。

    一、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原告颜某车辆损失费 45 000 元;
    二、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原告颜某车辆鉴定费 3 000 元;
    三、驳回原告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  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本案受理费 1 700 元,由原告颜某负担 600 元,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负担 1 100 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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